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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爱吃蛙 还偏偏中意“野味” 田林两名男子到山间捕捉野生青蛙 构成了刑事犯罪
2018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携带一支**和捕猎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李某,来到国家级自然森林保护区岑王老山。
岑王老山内的“大沟”(地名)处,两人用网捞和电击的方式捕捉41只野生蛙。 次日凌晨2点左右,两人在返回途中,被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赵某、李某所捕捉得的41只野生蛙均为蛙科棘胸蛙,属于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和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犯非法持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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