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平南六旬男子诉离婚,竟被妻子当庭晒出轨录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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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宜宾来自: 中国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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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

六旬老汉梁某(以下称原告)与四旬妇女冯某(以下称被告)是再婚家庭。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于2013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有子女。2015年,双方购买了坐落在平南镇朝东二街的一套商品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曾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因被告的病情、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在被告外出期间,原告还曾将一女子带回家居住。后原告于2017年、2018年两次向平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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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平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且从被告提交的家庭视频监控资料可以认定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充分,法院酌情支持2万元。考虑到被告无其他住所,身体有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原告却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基于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判决双方婚后购买的商品房(价值216880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10万元给原告。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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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近年来,平南法院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坚持从关注弱势妇女群体和关注妇女群众需求等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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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因此,当女方发现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行为时,如果觉得婚姻已经无法挽回,应注意搜集保留对方存在上述行为的证据,在离婚时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在此,亦奉劝各位已婚人士一句: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大家且行且珍惜。


发表于 2019-3-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南长沙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都老大不小了还搞这种出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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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意思是,六旬老鬼带四十情妇回家苟且,被监控拍了下来?然后起诉妻子?视频监控不是不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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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偷吃不抹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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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来自: 中国广西玉林
上帝的羔羊 发表于 2019-3-1 12:15
意思是,六旬老鬼带四十情妇回家苟且,被监控拍了下来?然后起诉妻子?视频监控不是不可以作为证据吗?

是起诉离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己家安装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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