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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州 于 2020-7-31 11:54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7月30日,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大鹏镇政府、县公安局大鹏派出所等单位,监督非法电鱼者黄某平、邹某斌、李某喜将2万多尾鱼放入大湟江中,对流域的生态环境做出补偿。
2020年7月21日23时许,邹某斌、黄某平、李某喜三人一起到大鹏镇波头村铜鼓桥附近河段电鱼,一直电到次日凌晨1时许,共电得3.6公斤鱼。在7月22日凌晨被平南县公安局大鹏派出所干警查获,当日移交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平南县农业农村局对邹某斌、黄某平、李某喜三人依法进行处置,处罚金4000元,并对他们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7月30日,在有关单位的监督下,三名当事人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2万多尾鱼苗投放到大鹏镇大湟江中,补偿修复渔业生态环境。他们表示今后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在当地宣传有关法律知识,阻止、劝阻电鱼、炸鱼等非法行为,为保护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生态平衡出一份力。
平南县农业农村局不断加大渔业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平南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今年以来,查扣非法捕捞的“三无”船舶1艘;拆除并缴获虾笼及网具75张(顶);查办涉案渔获物41.33公斤;查获涉案人员12人。
来源:平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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