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及第五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40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览表
平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