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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处于春耕春种秸秆禁烧严令禁止关键时刻,秸秆禁烧工作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个别群众仍心存侥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防火意识,镇隆镇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2022年以来,镇隆镇共处罚秸秆焚烧案件6起,现就全镇露天焚烧秸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案例一:邓某某,镇隆镇平界村人。2022年2月26日15时许,镇隆镇人民政府秸秆禁烧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邓某某在在大气应急响应期内于平界村禾塘屯露天焚烧秸秆,严重污染附近空气。经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调查,由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邓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取消该户下年度耕地地力补贴。
案例二:谭某某,镇隆镇拥平村人。2022年2月28日16时许,镇隆镇人民政府秸秆禁烧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谭某某在大气应急响应期内于拥平村石古屯露天焚烧秸秆,严重污染附近空气。经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调查,由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谭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取消该户下年度耕地地力补贴。
案例三:2022年12月29日11时许,接秸秆禁烧视频监控平台报警,发现石岭村白沙井屯有大面积火点,镇隆镇人民政府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扑灭。经调查,着火原因为石岭村白沙井屯陈某某在自家责任田内焚烧稻草,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示! 露天焚烧秸秆是严重违法行为!! 相关处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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