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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平南街道石子路砍伐城市绿化树,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经现场勘察调查确认,原来是一沿街商户龙某某擅自对门前绿化树进行砍伐。执法人员初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属于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当场对涉事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并向其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目前,该案正进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 一草一木显春色,一举一行见品行。城市绿化树不仅美化了城市环境,还可以净化城市空气,是城市面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要爱护绿化树木、维护市容环境,共同为建设绿色生态家园加油助力。不得私自砍伐、损坏绿化树木,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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