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4-2-1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 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近日,小编从《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平政通〔2024〕3号)文件获悉,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营造依法用地、规范建设的良好意识,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占用耕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从严查处,具体如下:
一、重点查处范围
(一)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租赁、买卖土地或以合作建房等方式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住宅自住或出租出售,以及建设农家乐、别墅、庄园、工业厂房等建(构)筑物以及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一户一宅”规定违法占地建房。
(二)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实施道路硬化和造湖造景、绿化造林等人造工程。
(三)在耕地上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主要包括庄园、别墅、农家乐、经营性住宅、砂石场、工业厂房等建(构)筑物。
(四)未办理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构)筑物的违法用地行为。
二、查处办法
(一)非法占用土地类
1.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1000元的罚款。
2.违法违规占用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进行建设,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900元的罚款。
3.违法违规占用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农用地进行建设,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600元的罚款。
4.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文件进行处理。
(二)违法建设类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根据违法情节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根据违法情节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对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根据违法情节并处临时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三)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定罪处罚。
三、有关事项
(一)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等其他土地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且依法依规缴纳耕地占用税等费用的,可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1.符合办理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手续的;
2.规划区内,符合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报批等手续的;
3.规划区内,占用未利用地符合补办“一户一宅”报建报批手续的。
(二)对于已经没收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处置后所得收入上缴县国库。
(三)通知所涉及的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构)筑物(含临时建设工程)均需按照有关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通知由平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