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艾办] 艾滋病防治知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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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2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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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若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被侵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若给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该权利的保护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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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患者的权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权利受法律保护
      消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不利于控制艾滋病传播。有感染风险的人群因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愿检测,不了解自身感染状况,会妨碍其采取预防措施,增加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感染者不能积极面对生活,甚至产生报复和危害社会的念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免一关怀”政策

       首先,不得不提的是我国政府出台了预防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2003年提出"四免一关怀"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艾滋病防治最有力的政策措施。

四免

一免,国家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
二免,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可得到免费咨询和初筛检测;
三免,国家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四免,国家对艾滋病患者的遗孤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
       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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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患者的义务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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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做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国家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我们期望大家能够切实履行,通过更及时的救助治疗和更充分的人道关怀,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活在友爱和谐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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