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城事] 大安一女子去超市购物乘坐电梯摔伤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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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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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下午,赵女士家属将一面绣有“为民排忧 百姓公仆”的锦旗送到平南县市场监管局大安市场监管所,为执法人员心系群众、为民解忧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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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家属将锦旗送到大安市场监管所
       5月27日,大安市场监管所接到赵女士的电话投诉,称5月25日其在大安某超市购物,在乘坐电动扶梯的过程中,因电梯太滑,导致其摔伤住院,治疗费用较大。现要求超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2万元。
       大安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迅速依法开展调查调解。超市方认为:赵女士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乘坐电动扶梯时,不扶扶手且随意走动。赵女士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赵女士认为:该超市属于经营场所,是超市的电动扶梯踏板太滑导致赵女士摔伤,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安市场监管所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大安市场监管所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局长蓝毅立即召集法规股等相关股室召开研讨会,认真分析案情,研究法律适用性、调解的切入点等。
       随后,大安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电梯一直正常维保,不存在带病运行的情况。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事发前后2天的监控发现:超市正处在升级装修期间,事发前一天,电梯旁边原来张贴的安全乘梯提示语刚好被清除,电梯也做了全方位的保洁,电梯的踏板崭新发亮。事发后10分钟之内,电梯在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超市的3名工作人员分别走下电梯时,都险些滑倒。
       6月3日上午,大安市场监管所组织超市代表和赵女士亲属进行现场调解,大安市场监管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安市场监管所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执法人员耐心释法,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劝说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经过3小时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超市一次性赔偿赵女士1.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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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代表和赵女士亲属握手言和
       下一步,大安市场监管所将继续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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