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什么情况?事发平南!知假买假,竟获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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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5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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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安法庭审结一起因购买假药、劣药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小帅两次购买被告小美销售的减肥产品,以小美销售的产品属于严重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为由请求退还货款及十倍惩罚性赔偿。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被告退回全部货款及承担第一次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分两期履行的调解协议。目前,小美已履行了第一期赔付义务。这是自202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消费案件。为什么“知假买假”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请看以下详情。

基本案情

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售卖减肥产品。小帅经朋友介绍与小美互加微信,分别二次通过微信向小美购买价值1388元及2070元的减肥产品。小帅收到货物后,单方委托某检测公司检验该产品,检验结果是涉案的减肥产品含西布曲明成分。2024年8月,小帅向法院提起该案诉讼。

“法官,我不认可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检测报告。他明知减肥产品系假药、劣药而选择再次购买进而自行委托鉴定,他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我不知道我卖的减肥产品是假药、劣药,我也不是减肥产品的生产者,要主张赔偿也不是追究我的责任。”被告小美辩称。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朋友圈公开销售减肥产品,但售卖的减肥产品的包装的标识仅仅只有“×××清脂糖”字样,包装中未附相关说明书,包装标识也未包含成分、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平台公开销售的减肥药品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小帅有权请求小美退回货款,小帅请求小美退回两次货款共计3458元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售卖药品,其售卖的药品经小帅委托鉴定含有国家明确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与使用的成分“西布曲明”。虽然小美对小帅委托鉴定的报告不予认可,但又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也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小美售卖的药品明显不具备药品的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也未能提供其合法的进货渠道。因此,小美对于其售卖的药品不符合正常药品规格是有明确认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小美明知案涉减肥产品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小帅作为受害人向销售者小美主张惩罚性赔偿,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该案延伸一个群众关注的话题:社会上确实存在知假买假超出正常消费范围多次购买或者高额购买来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那么“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确了对所有购买者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消费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的,应综合考虑所购买的食品药品类型、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该规定既对恶意索赔行为进行了规制,也保障了消费者诚信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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