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城事] 干不得!平南有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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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5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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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但随之而来的是有些人铤而走险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牟取非法利益。为严管严查严打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坚决规避烟花爆竹事故风险,维护市场公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期,平南县应急管理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

案例1

2025年1月9日,平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检上渡街道时发现一杂货店存在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平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依法查封扣押了该批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对该店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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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县应急局执法工作人员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案例2

2025年1月23日,平南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随即联合大洲镇政府、平南县公安局大洲镇派出所、大洲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执法人员对大洲镇辖区一烟花爆竹经营点进行检查。经查,该经营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平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查封扣押了该批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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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县应急局执法工作人员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烟花爆竹作为燃烧爆炸物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都具有高危属性。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请勿以身试法。平南县应急管理局将在春节期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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