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平南人速看!重大变化!事关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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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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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将发生重大变化
2024年12月20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3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规定,将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决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由“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二)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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