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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平南南站站前广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和《平南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平价〔2018〕34号)等文件规定,我县发改局在实地走访调研、开展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地市收费水平,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4月10日起,调整平南南站站前广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依据依据《平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平南南站站前广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25〕3号)文件要求,制定新收费标准。 二、调整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平南南站站前广场停车场。 三、调整后收费标准
(一)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费;(2)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收费1元;(3)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0.5元(4)24小时收费上限5元。
(二)小型汽车(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费;(2)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收费4元;(3)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4)24小时收费上限18元。 (三)中型汽车(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费;(2)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收费6元;(3)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5元;(4)24小时收费上限20元。 (四)大型汽车(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费;(2)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收费7元;(3)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4)24小时收费上限30元。以上收费需注意以下两点: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原免费停放时间一并计时收费。前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2小时之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以上规定循环累加计收。 (五)免费政策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公务车、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行政执法车辆、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有合法牌照、且驾驶员为残障人员并能出示残疾人证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新能源车辆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四、执行时间新收费标准自2025年4月10日起执行,原有收费标准同步废止。特此公告。 平南县集体经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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