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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平南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中心城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范围:以县城中心为中心,东到平南东—西江二桥—西江二桥东连接线;南到西江二桥南连接线—工业园区—西江三桥雅埠连接线;西到西江三桥雅埠连接线—西江三桥—平武路;北到平武路(三环大道)。今后将根据县城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逐步扩大禁放区范围。 二、禁放区内禁止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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