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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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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西贵港 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甘肃省关于全力推进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自今年9月份开始启动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重要决策部署,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部署安排和排查清理两个阶段工作,目前已进入整治整改决胜阶段。为确保按时完成“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压实责任,加快进度。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属地责任,把“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列入当前的中心工作,要切实把问题担起来,把责任扛起来,必须从严对待整改工作,对问题“大棚房”不遮掩、不护短、不回避,坚决整治整改打好专项行动攻坚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以坚决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问题整改,不讲理由、不讲条件,以钉钉子的精神,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各类问题的整改销号工作,做到立即整改,快速整改,全面整改,全力推进整治整改按期完成。
二、紧盯目标,对标整改。对排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完善整改工作方案,列出路线图和时间表,逐一销号。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把握好政策界限,区分问题性质,细化整治标准。坚决做到“三个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分类处置,全部清理清除到位:涉及所有违规违法建设的占用农用耕地的非法设施,全部拆除到位:涉及农用耕地应该用于农业生产的,全部恢复到位。绝不允许在建、在售、在看的问题出现,坚决做到区域全覆盖,问题“零容忍”,彻底消除违法违规状态。
三、强化督导,挂牌督办。各地要持续开展督查工作,对照问题清单,主动查,主动改,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严防“走捷径”、搞变通。对督查中发现的和转交的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战。要突出抓好薄弱环节,对任务重、进展慢的,要实施重点调度,把督察的成果运用好,确保整改整体效果。同时,各地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力度,通过正面引导、反面督导,以案释法,为整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各类农业园区内违规占用耕地、设施农业基地内看护房严重超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违法违规问题,县、乡两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对“大棚房”清理整治的要求依法严肃处理。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读职的,督促地方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五、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在整治整改的同时,分析研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通建档立卡。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坚决守住全省耕地红线,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做法、有亮点、有分析、有研究的总结报告(包括附表1、附表2).经乡镇负责人、县级衣牧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市(州)主要负责同志逐级签字,各市(州)以政府正式文件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青海省“大棚房”问题补充政策问答
我省“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进入整治整改阶段,各地反映有些政策性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有关政策口径,供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参考。
1、全省“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和青海省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开展青海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衣地非农化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2、关于园区集中建设建筑物问题。园区集中建设建筑物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律拆除:在一般耕地的,对于不超过附属设施规定标准占地面积的2、3层管理类用房,对永久性建设的应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对未破坏耕作层的,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
3、关于附属设施用地问题。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园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8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4、关于大棚房看护房改为住宅问题。看护房实行1棚1房,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不能集中修建;对将看护房改变用途,改建住宅的,超出面积部分予以拆除,恢复农业生产。
5、关于水电、交通、基础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等占用耕地问题。对水电、交通、基础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等项目尚未取得用地手续占用耕地建设的,依法查处后,由当地政府限期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6、关于休闲观光旅游、精准扶贫等项目占用耕地问题。休闲观光旅游、精准扶贫等项目尚未取得用地手续占用耕地建设的,属精准扶贫项目的,由当地政府限期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属休闲观光旅游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旅游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查处后,由当地政府限期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各类规划的,予以拆除,恢复农业生产。
7、已进入司法程序问题。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大棚房”,等司法程序结束后,再按照整治标准整治。
8、关于建园在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在后问题。对建设设施农业在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在后问题,对其种养殖大棚、大棚的耳房子以保留,园区道路小于8米且不得硬化,破坏耕作层:对附属设施等管理用房,予以拆除,恢复农业生产。
9、部分农业园区内附属设施用地不规范问题。对部分已完成建设未进行备案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先立案查处,后完善备案手续,严格对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予以拆除。
10、限期完善用地手续类一事一报。对整改方式属限期完善用地手续类的水电、交通、基础公共设施、民生工程、休闲观光旅游、精准扶贫等项目涉及占用耕地问题,按一事一报原则,由市(州)报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报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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