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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行为
病死猪携带大量病原体,如果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为切实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的行为,保障我县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营造美丽和谐公共环境,我县坚决打击本辖区内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的违法行为。违法者将按照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对乱丢弃病死猪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它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乱丢弃病死猪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对贩卖病死猪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期制品,上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是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贩卖病死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举报电话
诚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乱丢弃病死猪和贩卖病死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平山镇人民政府 7652088
寺面镇人民政府 7672023
六陈镇人民政府 7662008
大新镇人民政府 7682082
大坡镇人民政府 7612113
大洲镇人民政府 7602768
大安镇人民政府 7632170
武林镇人民政府 7622025
镇隆镇人民政府 7692057
上渡街道办事处 7869828
平南街道办事处 7822280
安怀镇人民政府 7702089
丹竹镇人民政府 7738170
东华镇人民政府 7730129
官成镇人民政府 7758022
思旺镇人民政府 7786150
思界乡人民政府 7792008
大鹏镇人民政府 7762352
国安乡人民政府 7772059
同和镇人民政府 7727032
马练乡人民政府 7712101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7830897
来源:平南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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