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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镇耕地保护,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行为,确保我镇耕地总量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 对未经批准或者违反用地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包括临时搭建简易房屋、构筑物)以及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的,由同和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属于村民建住宅或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建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属于村民建住宅或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以外的建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对于2009年以来我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要求,进行全面核查,分类造册,按规定依法处理。
二、严厉打击擅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报批程序和依法执行报批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控制城镇居民到农村建房。
三、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即: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不允许从耕地取土烧砖。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已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复垦。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或者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五、严格管控农村宅基地 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或者其他土地不超过150平方米。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六、严禁违法占用耕地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建设 从事农作物种植和禽畜、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政府备案制。
七、严肃追责问责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耕地保护不力的,将依据《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违规审批、以罚代批、擅自收取他人财物的相关责任人和监管失职的负责人,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和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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