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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县2023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遏制烟花爆竹各类事故发生。岁末年初,县应急局联合多部门继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
【经典案例】
2022年7月,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申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据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申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平南县的批发公司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存放于自己位于平南县平山镇的家中用于销售,这批烟花爆竹共 2534 箱(件),价值约27万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李某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平南县的批发公司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存放于平南县平山镇某铁皮棚用于销售,这批烟花爆竹共1863 箱(件),价值约21万元。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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