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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做好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中心城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范围:以县城中心为中心,东到平南东-西江二桥-西江二桥东连接线;南到西江二桥南连接线-工业园区-西江三桥雅埠连接线;西到西江三桥雅埠连接线-西江三桥 -平武路;北到平武路至三环大道(含道路两侧住宅及小区 )。
二、禁放区内禁止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南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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