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城事] 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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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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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令《关于加强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令》(2023年第2号)精神,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平南县设定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区为全县林地及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林区野外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五不烧”原则: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合格的防火线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天气过于干燥、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
  五、各乡镇(街道)、村、林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人员,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林区巡查工作,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各乡镇(街道)、村要公布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乡镇(街道)、村报警电话或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75-7836780报警。接到报警的乡镇(街道)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迅速派人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七、严格执行赏罚制度。对认真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凡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特此通告。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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