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关注了51社保网的朋友们都知道,不论是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职工养老保险,都需要我们在退休时至少缴纳15年的社保,才能拿到养老金。
换句话说,15年是领取养老金的“最低门槛”。如果我们不支付15年,我们将不会得到社会保障的真正“好处”。
但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人在退休时并不能缴纳满15年的社保,那应该怎么办呢?
近期,一地人社局发文,符合情况的人,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社保。
具体情况怎样呢?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01
2023年10月1日正式执行
符合这种情况,社保可一次性补缴
近期,广西出台了《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其中对补缴对象、补缴的情形及标准、补缴办理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
政策原文:
http://rst.gxzf.gov.cn/zwgk/xxgkzcfg/xxgkgfxwj/t17065474.shtml
一、哪些人可以补缴社保?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这些情况,可申请社保补缴
参保人可以补缴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提高已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1、参保人补缴未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未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行实施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其中任一制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2、参保人自愿提高已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可选择已缴费年度任一较高档次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标准与原档次标准的差额,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提高当前年度档次标准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最终个人缴费总额应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原缴费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差额。
3、参保人在当地实施城居保或新农保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在60周岁时还未缴费满15年的,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三、如何申请补缴?
参保人可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补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人按规定进行缴费。
鱼小保拓展:
这里鱼小保也同步收集各地人社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于一次性补缴的回复,供大家参考。
一、北京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时间5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上海
根据《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照不高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保险费。
三、广东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成都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初次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户籍从市域外迁入成都市的须满三年),可一次性趸缴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因地区而异,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相关部门机构。
02
职工养老保险没有缴满15年
用3种方式补救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那如果到了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还没缴满15年,应该怎么办呢?
鱼小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总结了三种办法:
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
二、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这里可能会有人问,那职工养老保险还可不可以一次性补缴?
就个人而言,如果想要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已参保;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
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导致的社保缴费未交满15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具体的我们来看个案例:
基本案情
老李于2000年5月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采购员。
因公司刚成立不久,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完善,公司总共才二三十号人,单位没有给所有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老李也不例外。
经过三四年的发展,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员工要求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劳资双方多次磋商后,终于定案。
从2005年1月起,公司为全体员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2018年7月,老李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他的社保才缴了13年6个月,退休后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案例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见,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
其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二,符合补缴条件且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同意的,可以补缴超过两年的社保。
2017年7月,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指出,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超过2年保护期的职工社保依然可以补缴。
这里所说的“一定条件”:
1.补缴社保的期间必须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2.需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补缴,均无法补缴;
3.仅仅是“尽量参保者满足诉求”,并非强制性规定必须要补;
4.要经社保行政部门审查通过。
只有四个条件同时满足,补缴才能实现。
本案中,老李可与单位协商补缴其2000年5月至2004年12月(入职之日至单位为其参加社保之前的期间)任意月份的职工社保,以便在退休时满足15年缴费年限,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