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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7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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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西贵港 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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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隐患整改,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平南大队就近期整治行动中发现“经营部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典型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处于伍仟元处罚,以案为戒,以曝促改,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以警醒,开展自查自改,共同防范火灾。
平南县大安镇容武路大新众乐液化气有限公司大安经营部存在经营部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平南县大新众乐液化气有限公司大安经营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不得与居民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必须与居民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且场所内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 相关规范要求 还须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贵港消防提醒广大市民 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重视消防安全 积极排查并消除身边火灾隐患 如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请拨打12345举报火灾隐患 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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