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城事] 令人意外的结局!平南一女子要给"第三者"赔偿道歉?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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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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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小清与案外人阿黄是夫妻,某天小清知晓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阿黄与原告小靓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发泄心中不满,小清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配有小靓照片和辱骂小靓为“一个X人”“X货”等文字的状态,恼羞成怒的小靓将小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清立即停止名誉权侵害并在网络平台上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万元精神抚慰费。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清发布小靓照片并以不堪入目的脏话,具有侮辱性质,其发布的照片和文字相结合亦会让人自然联想到小靓,具有直接指向性,确实会对小靓的生活造成困扰及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鉴于本案开庭前小清已主动删除其个人抖音账号和朋友圈上发布的有关谩骂小靓的内容,停止了对小靓名誉权的侵害,故对小靓关于要求小清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作处理。此外,小靓未提交证据证实小清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同时小清的丈夫阿黄确实与小靓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无论小靓是否明知阿黄是小清的丈夫,其行为都会对小清造成一定的精神影响,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对小靓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小清在其朋友圈公开发布向小靓赔礼道歉的内容,为小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个人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此提醒,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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