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平南人,关于非法改装车的,你需要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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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1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贺州来自: 中国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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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告诫书
全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经营行为。

五、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要按照《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广大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对生产、经营、维修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提供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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