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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南县镇隆镇某村年近50岁的居民彭纠某情绪激动地来到平南县司法局镇隆司法所反映:其与彭某通为两兄弟,在分他们父亲留下的宅基地时意见不一致,其在分得的宅基地上打地粱(拆旧建新),彭某通出来阻止,要求其补偿经济损失,理由是其分得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最初是彭某通所建,现未经同意便私自拆除,严重损害到彭某通个人权益,但其认为已经分到他的户就是他的,拆旧建新不需经任何人同意,从而引发纠纷。申请人彭纠某又多次找到村两委干部、网格员多次协调始终没有结果,无奈向镇隆司法所反映此事,要求调解解决。 考虑到申请人彭纠某当天要完成地粱的建设,情况特殊,镇隆司法所马上联合镇隆镇平安法治办工作人员到现场调解,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仔细听取双方的详细陈述,及时掌握矛盾焦点,被申请人彭某通拿出该纠纷宅基地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工作人员联系所在村委会干部一起来到镇隆镇平安法治办调解室调解。 工作人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不断做双方思想工作,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纠纷的相关规定以及风俗人情等,通过近一个小时地劝说,最终双方均同意以下调解结果:申请人彭纠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若干给被申请人彭某通,被申请人彭某通持有该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转户给申请人彭纠某。在镇隆司法所、村两委干部与平安法治办工作人员见证下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一起宅基地纠纷最终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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