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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 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 指的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为他人提供方便, 免费让搭乘人乘坐其车辆的行为。 如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就审理了一起因驾驶人驾驶私家车辆无偿搭载他人共同出行游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引发的案件。 案情简要 2022年10月,小王、小吴和小刘相约到临近乡镇游玩,并共同乘坐小刘驾驶的车辆一同前往。出发没一会儿,小刘驾驶的车辆冲出公路外与路边的打砖机碰撞后发生侧翻,致乘车人小王、小吴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后当事人都没有报警,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因掌握的证据材料不足,无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小王受伤送医后,因伤情严重导致前期就医花费近十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且仍需后续费用。随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人小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8.9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刘驾驶非运营车辆搭载小王等人共同出行游玩,未以牟利为目的收取相应费用,因此其行为符合法律上的好意同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案中小刘虽然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小王等人共同出行游玩,但并不意味着小王等人甘愿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小刘作为驾驶人理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 从本次事故来看,小刘不存在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形等严重过错,也不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因此尚不构成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小刘的赔偿责任。经查实,事发时,小王坐在后排且未系安全带,小王也应当对自己的重伤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中小刘对小王人受到的损伤承担70%赔偿责任,小王自行承担30%的责任相对较为公平合理。经核算,扣除保险已理赔和小刘已垫付的部分,被告小刘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6.9万余元给原告小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并无营利目的,旨在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法律应当肯定和保护驾驶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专门就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因和免责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除非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该规定是我国良好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彰显。本案承办法官考虑到驾驶人具有好意施惠行为,酌情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符合该条文的立法精神。 此外,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商家为经营所需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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