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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一、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三、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故意隐瞒经历,不服从隔离管理,造成病毒传播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
八、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九、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
十、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
十五、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请社会各界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 贵港市公安局 贵港市司法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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