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城事] 关于公开征求《贵港市平南龚州公园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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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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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贵港市平南龚州公园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贵港市平南龚州公园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发布,欢迎各单位、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0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贵港市司法局立法和审查科,邮寄地址:广西贵港市金田路市交通运输大楼五楼贵港市司法局立法和审查科,邮政编码:537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贵港市司法局立法和审查科,邮箱:ggsf4555352@163.com

未尽事宜,请与我局立法和审查科联系。联系人:苏洁,联系电话:4555352。


附件:贵港市平南龚州公园条例(草案送审稿)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贵港市平南龚州公园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平南龚州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龚州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龚州公园的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平南龚州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平南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保护原则】 龚州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平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龚州公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公园的有关工作。
公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投资公园建设或以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公园事业。
涉及区域的乡镇、村委会应当支持、协助公园管理机构做好对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 平南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龚州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园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龚州公园规划,组织、协调公园建设、保护、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公园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项目,对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园管委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平南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社会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园公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园公共设施的行为。
对在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平南县人民政府或龚州公园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总体规划】 龚州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是公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规划变更】 龚州公园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公园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规划公开】 龚州公园管委会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公园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公园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未实施规划的区域内,除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需要外,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十条【建设项目】 龚州公园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应当与生态景观、休闲、健身、文化旅游有关,并严格按照公园规划和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已有的不符合公园规划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逐步予以拆除或者外迁。

第十一条【项目与环境协调】龚州公园内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禁建住宅】禁止在龚州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园内已有的住宅(包括村民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治或者逐步搬迁。

第十三条【施工要求】 凡经批准在龚州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妨碍游览。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四条【保护对象】 龚州公园内的河、湖、池、溪等水体和竹木花草、野生动物、森林植被、岩石土壤、溶洞、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宗教寺庙、文物古迹、烈士纪念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生态景观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十五条【禁止项目】 禁止在龚州公园内建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禁止在龚州公园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
禁止在龚州公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外迁或者关闭。

第十六条【植被养护】 龚州公园管委会应当做好公园的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维护生物多样性。
公园内应当种植适合本地生长、具有生态特性且有树相和观赏价值的树木、花草。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存量的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应当适时进行更植。

第十七条【禁建私坟墓】 禁止在龚州公园内新建、改建、翻修坟墓。公园区域内已有的私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教育价值的墓地予以保护外,应当按照公园规划要求迁移,同时,无主私墓由民政部门或者公园管委会依法处置。
修建生态墓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生态墓地墓葬必须采取深埋、树葬等生态化方式。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造建(构)筑物;
(二)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三)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四)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五)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或者水面;
(六)擅自从事经营性的畜禽饲养、屠宰活动;
(七)擅自倾倒、堆放垃圾;
(八)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九)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其他破坏生态环境、有碍景观、妨碍浏览的行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一般规定】 龚州公园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各项管理制度,并在当众位置设立公示牌,加强对公园内从业人员的管理,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和休闲、健身、游览条件。
进入公园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委会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爱护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条【休闲旅游配套设施】 公园管理管委会应当完善公园内各类配套设施。
公园内按公园规范设置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
餐厅、茶座、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严格控制规模。
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根据规划和交通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场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点)。
公园入口处应设置游园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主要路口应设置指示标牌。

第二十一条【服务网点管理】 严格控制龚州公园内的经营业户总量。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公园管委会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
凡需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地点和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公园商业网点规划。
第二十二条【卫生管理】 公园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生态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园区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园区内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公园内禁止饲养犬物,禁止携带犬物入园。

第二十三条【噪声管理】 公园管委会根据公园周边的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自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
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 公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休闲游览安全管理,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游乐设施。

第二十五条【车辆管理】 公园管委会可以根据游园安全需要,采取机动车辆行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公园内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按秩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园内步行道、自行车专用道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行。

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管理】 在龚州公园内举办大型临时性活动应经公园管委会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并制定控制人流量等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赔偿。

第二十七条【门票管理】 公园划分为免费园区和收费园区。收费园区实行凭票入园,门票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园内建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工厂,设置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的,由公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自行拆除,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自行拆除,并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建造建(构)筑物;
(二)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三)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土;
(五)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或者水面;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管委会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二)擅自从事经营性的畜禽饲养、屠宰活动;
(三)擅自倾倒、堆放垃圾;
(四)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五)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举办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园内新建和擅自改建、翻修坟墓的,由公园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劝告,拒不听劝告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园内饲养犬物、携带犬物入园;
(二)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时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或者夜间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驶入公园内步行道、自行车专用道。

第三十四条【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公园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公园规划或本条例规定,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已进行建设的,由平南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例外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贵港市司法局


发表于 2020-3-27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支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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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8 09: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早该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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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8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来自: 中国广西
既然叫龚州公园。其他生态公园。国家森林公园。。。。。。该撕的撕。该凿的凿。该锤的锤。。。。。。免得到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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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8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来自: 中国广西
至于条例内容应该是谁制订谁负责它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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