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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抛荒的公告
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我县粮食生产和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加大种粮力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在告知原承包户后仍不耕种的,由乡村干部迅速指导该村民小组召开户主会议,形成收回弃耕土地经营权的决定并公示三天后,优先安排给本村民小组组员代耕,如无本组组员愿意代耕,则由该村民小组找他人代耕,或由本村村民合作社代耕作为该村村集体经济收入,代耕收入及该耕地上的国家相关补贴归代耕者所有,也无需给原承包者任何费用。对在弃耕抛荒土地上种植水稻者,县政府将免费提供已育好的秧苗。
二、依法推进耕地流转 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发包方对无力耕种的,可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或动员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杜绝耕地抛荒。
三、严格审批手续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四、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 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抛荒2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发放抛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补贴。
五、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来源:平南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