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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农村危旧房安全隐患,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下一步乡村风貌提升打下坚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街道范围内危旧房进行全面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拆除对象
(一)经鉴定达到C、D级的危房; (二)实施危房改造后原应拆未拆的危旧房; (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应拆未拆的旧房屋; (四)长期无人居住或无人管护的危旧房屋; (五)按“一户一宅”要求,在新宅基地上已建新房,未拆除的危旧房屋; (六)影响村容村貌的废弃养殖圈舍、大棚、残垣断壁、露天厕所茅房等应该拆除的构筑物。 (如作以下用途并经过鉴定为稳固的旧房子可以予以保留:一是历史悠久、可作为村史馆保留的古旧房子;二是根据村庄规划可作为旅游景点或可改造为民宿的老宅;三是确需保留的旧房,需与村委签订限期维修协议)
二、拆除时间
从6月24日起至全街道危旧房拆除结束。
三、拆除方式
对符合拆除范围的农村危旧房的产权所有人下达限期拆除危旧房告知书,敦促农村清理旧房内可利用物品、杂物,迁移电线电缆等,由村委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派出机械或人工拆除。逾期不拆,由平南街道办事处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危旧房的产权所有人负责。
四、责任及义务
(一)平南街道办事处充分保护群众权益,对拆除的危旧房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一户一档,拆除后土地性质、面积、权属不变。 (二)对于常住人口较多,且居住周围有较多危旧房,对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危旧房,权属人有责任和义务对该处危房进行拆除;对因应拆未拆的危旧房及构筑物坍塌造成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将依法对原房主进行处罚,并由原房主赔偿他人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对于违反“一户一宅”政策不愿拆除旧房的,下一步平南街道办事处将不予办理宅基地登记、办证等。 (四)在平南街道办事处派出的机械、工人进场作业前,如因农户个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农户自行承担。在拆除旧房作业过程中,如因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平南街道办事处与施工方协商解决,与农户无关。
“危房不住人、住人不危房”,拆除农村危旧房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大行动,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的重大举措。“改善人居环境人人有责,建设美丽乡村家家受益”,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共建美好家园。
平南县平南街道办事处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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