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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夏花绚烂 于 2023-4-26 09:14 编辑
民法典、刑法修正案相继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出相关规定,为国家依法治国、司法机关有法可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本文通过以案说法来引起社会重视,共同创建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两位年过六旬的老人潘某、卢某步行经过平南某街道时,同时被临街房屋门廊上突然掉落的的吊顶广告砸伤。事后,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罗某以及该房屋一楼铺面的使用人蒙某、王某均出来查看,蒙某拨打了120进行救助。伤者卢某住院5天、潘某住院6天,经司法鉴定卢某、潘某在本次事故中均构成9级伤残。
被告房东罗某辩称其将房子租赁给蒙某和王某,至于广告牌是蒙某和王某安装的,承租人如何安装及费用其并不清楚,也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蒙某辩称广告牌也不是其安装的,安装了多久,怎么掉下来其并不清楚,其承租的时候广告牌已经在那里了,也没有动过广告牌,其仅租铺面内,未租门口外面的招牌,顶多是贴过几个招牌字在招牌上,其他的什么也没有碰过。
经过法院的调查审理,蒙某、王某租赁该房屋一楼铺面前,案涉的吊顶广告招牌已经存在。罗某将其房屋铺面出租已有十余年,案涉的吊顶广告招牌系由蒙某、王某承租前的租户安装,但具体是由哪一批租户安装以及何时安装不清楚。蒙某、王某租赁后,在案涉的吊顶广告招牌上粘贴了其他广告字样覆盖原来招牌的字。罗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蒙某、王某作为涉案广告牌的使用者,均负有管理、安全注意义务,因此,罗某、蒙某、王某应分别承担潘某某、卢某某损失的34%、33%、33%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271792.3元给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屋主及租客要及时检查维护高空搁置物、悬挂物,以及其他人禁止高空抛物,共同保护人人“头顶上的安全”,共同共同创建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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