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城事] 关注!平南这里发布严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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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1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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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镇基本农田依法保护,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辖区内严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等。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新增建设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三、严禁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桉树、玉桂、沙糖桔、陈皮柑等。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前自行清除,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复耕粮食作物,逾期不清除和复耕的,我镇依法强制处置。
      对上述违法占用耕地的,承包经营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流转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永久基本农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原发包单位对弃耕抛荒土地开展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弃耕抛荒1年以上(含1年)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在告知原承包户后仍不耕种的,由所属村集体组织人员代耕,代耕收入及该耕地的国家相关补贴归代耕者所有;弃耕抛荒连续2 年以上的,由所属村集体收回土地经营权并负责落实复耕。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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