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城事] 武林镇一船只非法采砂被罚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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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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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

【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非法采砂行为将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平南县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柳城5876采砂船船主何*锋。

事由:2023年9月18日凌晨00:20,平南县水利局在浔江平南县武林镇西石岭附近水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现柳城5876采砂船非法采砂。经研究决定,平南县水利局于2023年10月27日决定立案查处。经调查,2023年9月18日何钊锋在浔江平南县武林镇西石岭附近水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情况属实,非法采砂量1立方米砂石。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平南县水利局向当事人何*锋送达了《平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水罚告字〔2023〕033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案件评析】

平南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事违法、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涉水违法事件查处、水事纠纷预防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违反水行政法、水利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何*锋在浔江平南县武林镇西石岭附近水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行为,扰乱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属于典型的违法运砂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对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道安全具有典型的警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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