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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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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西梧州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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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口腹之欲而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式违法捕鱼,不仅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对人身安全也存在着巨大风险隐患。2024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廖某在珠江水域平南段放流成鱼、幼鱼一批,一起因“电鱼”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平南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渔政等部门的监督下得到依法履行。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廖某在明知是禁渔期和大湟江支流大山河是禁渔区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电力的方法在该区域进行捕捞,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从现场缴获了廖某用于电鱼的设备以及电得的渔获物1.82千克。经查,廖某在同年3月至案发期间,在平南县大鹏镇河道(禁渔区内)以相同方式非法捕捞20多次,并将渔获物售卖给酒楼及农庄,非法获利8394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过对案件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394元;同时判决廖某在珠江水域平南段放流2.275千克的成鱼和6028尾幼鱼修复被其破坏的受损水体。
法官说法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它水生物危害极大。我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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