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关于划定新建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平南段)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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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9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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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柳梧铁路有限公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建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初步设计的批复》(桂交铁建函〔2021〕508号)建设新建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以下简称柳梧铁路),计划于2026年建成通车。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现将柳梧铁路(平南段)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如下:

  一、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
  在柳梧铁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
  (四)其他地区为15米。

  二、安全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1.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2.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3.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匾);
  4.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事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影响铁路安全。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其影响铁路安全。
  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经评估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除外。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通信线路,或者开展地质钻探等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给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对危及铁路安全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时,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及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下列施工作业的,应当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1.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2.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
  3.设置、拆除广告牌、电子显示屏;
  4.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其危及铁路安全。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查明与铁路有关的地下工程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情况,采取措施保证铁路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七)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法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九)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设立铁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加强对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监管。
  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包括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需要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
  (十)在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倒伏后不进入铁路建筑限界内。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安全保护区以外一百米范围内既有杆塔、烟囱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危及铁路安全。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既有林木的巡查,发现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砍伐林木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铁路安全林木的,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补偿。
  (十二)驾驶机动车通过上跨铁路桥梁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规定。

  三、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新建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引导群众爱护和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铁路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群众遵守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浓厚的爱护铁路氛围。
  (二)相关各部门和单位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在铁路安全保护区有效距离外;新建柳州至广州铁路柳州至梧州段两侧新建或改扩建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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