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城事] @平南业主们,事关物业费,这些行为要注意不要多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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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8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梧州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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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物业服务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二、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物业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违规加价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物业企业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时,收费标准应按照收费政策执行,不得加价收取或收取手续费。
      四、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企业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企业要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
      五、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3.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4.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5.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全县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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