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里短] 平南女子因提前解约退租,遭房东没收押金,你觉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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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11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贵港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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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承租人提出解约,之后自行搬离房屋,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承租人租房的押金应否退还?通过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小敏与某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小敏承租某厂的厂房,租期自2021年至2023年止,每月租金3万元整,租金按月支付;另收押金18万元,租赁期间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合同终止时甲方如数把押金退回乙方;乙方要按时结清费用,若拖欠费用超过30天或者超过押金50%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小敏要按时给付费用,甲方要保证水、电、气等正常供给,不可抗力造成的缺供除外。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小敏按约支付了18万元押金。2022年2月小敏提出与某厂解除合同,因退还押金及搬离设备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某厂主张没收押金18万元。后某厂将小敏诉至平南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及付清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厂与小敏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某厂2022年1月要涨费用,双方对此协商不成后,小敏于2022年2月向某厂提出不再租赁某厂场地;某厂回复说可以不租,但小敏要付清租金,双方于2022年2月24日结算了租金等费用后,应视为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小敏实际也于该日起不再使用某厂的场地和设备,故应当认定本案租赁合同双方已于2022年2月24日协议解除。

关于支付尚欠的租金及押金:

因涉案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2月24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小敏应及时搬走设备、退出场地并交付给某厂;但某厂以小敏拖欠租金为由不准予小敏搬走设备,导致设备占用场地从而产生相应的租金损失,这是某厂自身原因导致,故某厂要求小敏支付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结算,截至2022年2月24日止,小敏尚欠某厂租金等款项合计24.7万元。根据小敏的陈述,其主张尚欠租金在押金中扣除,为便于解决双方纠纷,本院对押金部分一并予以处理,即在小敏尚欠某厂的租金中,扣除小敏于2022年2月26日支付的3万元及合同押金18万元,小敏尚应向某厂支付3.7万元。某厂主张因小敏违约其可没收小敏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平南法院依法判决小敏和某厂的租赁合同解除,小敏支付尚欠租金3.7万元给某厂,驳回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承租人应充分考量租房需求,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就租期、租金、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若承租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就提前退租事宜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后,办理房屋交接等退租手续,切勿一走了之,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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