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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侵权人获相应赔偿后 是否可以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近日平南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案例介绍 小霞2020年6月进入某医疗机构工作,双方未签订有书面合同,该医疗机构一直未给小霞购买工伤保险。2021年6月6日,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平南县商业大道路段时,与上班途中由小霞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小霞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霞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李某在此事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2年6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霞为工伤。2023年5月经贵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霞的伤残等级为捌级,工伤保险部门核定小霞的工伤保险待遇为20.9万元;小霞认为自己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原工作单位进行赔偿,但原工作单位拒绝向小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小霞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后原工作单位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平南法院。
小霞认为 在该起事故中,自己已认定为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已取得李某的3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但并不影响自己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原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
原工作单位认 为小霞已向李某主张赔偿,并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3万元,工作单位认为不需要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给小霞。
法院受理结果 小霞与某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小霞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医疗机构作为承担小霞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小霞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小霞有权向原单位依法主张工伤待遇。 综上,平南法院判决某医疗机构作为承担小霞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小霞所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关于小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原工作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而产生,但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并不排斥。
法条连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