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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打假短视频的兴起让“鬼秤”这一话题频登热搜,引发热议。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为逃避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持杀鱼刀威胁执法人员并使用暴力砸毁缺斤少两的“鬼秤”,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来到城区某市场鱼摊,对缺斤少两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在执法人员查扣该鱼摊电子秤的过程中遭到了被告人张三持刀威胁,被告人张三甚至暴起抢夺执法队员手中的电子秤并使用路边石头将电子秤砸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三刑罚,被告人张三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律链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构成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是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张三通过拿杀鱼刀威胁、砸烂执法人员查扣的涉案物品等行为,阻碍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官提醒 所谓“鬼秤”,是指经过非法改装,称重显示与实际重量存在偏差的电子秤。使用“鬼秤”是违法行为,会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依法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方面,行为人使用“鬼秤”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诈骗罪,将依法追究违法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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