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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与两被告林某、欧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被告林某向原告借款1.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确认借到原告1.2万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10月还款,两被告均在该《借条》上签名。但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林某只偿还了4000元给原告,剩下8000元一直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实际向其借款的是被告林某,被告欧某是见证人,其仅要求被告林某还款。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某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由被告林某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出借款项的义务,但林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林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8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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