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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蓑烟雨任平生 于 2024-12-20 17:31 编辑
三轮车逆行与面包车碰撞后又撞拖拉机,经认定,三轮车与面包车同责任、拖拉机无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拖拉机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三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AB相撞再撞C,A车损人伤,A能获赔吗? 潘大勇驾驶面包车、陈志驾驶拖拉机在其右侧车道同向行驶至平南县三环大道某路口时,遇谢伯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面包车行驶方向右侧路外逆向驶来,潘大勇发现后避让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后,三轮车再与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谢伯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谢伯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 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平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潘大勇、谢伯均负同等责任,陈志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谢伯受伤属十级伤残;谢伯由此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10万余元。谢伯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请求相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AB担责各半,C无责任,先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根据造成该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谢伯的损失应由其及被告潘大勇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谢伯的损失由潘大勇赔偿50%即可吗?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谢伯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简单来说,谢伯的损失应先由面包车及拖拉机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之和内予以赔偿。 BC均应赔偿,A能获赔多少? 谢伯损失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的费用共计2.6万余元,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和1.98万元,则谢伯相关医疗费用获赔1.98万元,分别由面包车、拖拉机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限额赔偿1.8万元、1800元;谢伯损失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费用共计7.9万余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分别由面包车、拖拉机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限额赔偿7.19万余元、7190余元。最后,原告谢伯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6700余元,由被告潘大勇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300余元。 法官说法 大众朴素的观念认为,陈志驾驶拖拉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遭到谢伯驾三轮车碰撞,且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那么陈志作为无辜者则免于赔偿,实则不然。我国法律规定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该案中,面包车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有责赔偿,而拖拉机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偿。 “无责赔偿”就是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突显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善尽注意义务;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摒弃交通陋习,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为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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