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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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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西贵港 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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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款, 分手后可否要求转还? 恋爱期间你侬我侬 未曾过多计较金钱上的往来 然而分手后 总会有一方想着算清这笔“感情账” 那这笔“感情账”该怎么算呢? 小丽与大伟于2021年相识,后慢慢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因钱款问题发生纠纷,大伟诉至法院。
小丽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而进行的金钱往来,完全属于一种典型的“你情我愿”的赠与行为,大伟也未能逐一举证证明每笔款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此小丽认为该款项不属于借贷关系,遂请求法院驳回大伟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事实,大伟与小丽曾是同事,双方于2021年12月开始交往在并建立同居关系至2024年3月分手,期间双方有大量交易往来记录。但大伟在向小丽转账的款项中均未备注为借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以上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且小丽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中有大量的生活消费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基于大伟、小丽双方系恋人并在恋爱期间稳定地同居的特殊关系,小丽对大伟的转账款项作出了合理说明,故大伟应就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大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交付的款项为借款,故大伟主张与小丽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小丽偿还欠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大伟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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