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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你们好! “爆竹声中辞旧岁,焰火花里贺新年”。然而,节日期间大量燃放烟花爆竹所释放的颗粒物和硫化物会使空气质量急剧恶化,使我们居住生活环境受到破坏,影响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在县中心城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请大家认真遵守禁放规定。 一、平南县禁燃区域:以县城中心为中心,东到平南新盆村委红绿灯路口─西江二桥南岸─西江二桥南岸往武林方向500米;南到二桥南岸延长线500米─贵港市鼎盛高级中学南侧─平南县城南高级中学南侧─爱尔眼科医院─迎宾大道─西江大桥南侧─上渡渡口─下盐冲屯─三桥南岸;西到西江三桥─平武路;北到平武路─三环大道(含道路两侧住宅及小区)─西山路口─平南新盆村委红绿灯路口,临江工业园区,大成工业园区(具体位置见附件)。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积极主动配合“禁售禁放”工作。广泛宣传并自觉遵守禁燃放规定,不购买、不销售、不储存、不运输、不燃放烟花爆竹。 五、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主动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公安局110报告。 六、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这件小事做起,积极动员家人及朋友,用实际行动支持低碳城市建设为平南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附件:平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中共平南县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