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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当亲情遇上借款如何才能“谈钱不伤感情”近日平南法院审管办法官卢燕华以情讲法,以法唤情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十年的借款纠纷修补了原被告双方的亲情裂痕彰显了司法为民真情 基本案情 2014年,小郭因创业需要资金,向长辈老郭借款5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由于创业失败,小郭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十年来,老郭虽多次催讨,但考虑到小郭的困境,始终未采取法律手段。直到2024年12月,老郭无奈之下才向平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郭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累计利息11万余元。
法官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卢燕华了解到,老郭对小郭的长期拖欠借款的行为感到愤恨,但作为长辈,仍对小郭抱有期许;而小郭则因无力偿还债务,心怀愧疚,多年来一直躲避老郭。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解开双方十年的心结,法官卢燕华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深入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并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一方面,法官卢燕华耐心倾听老郭的委屈,安抚他的情绪;另一方面,又向小郭传达老郭的难处,鼓励他积极面对。经过多次沟通,老郭终于吐露心声:“其实当初借钱给他,就是想支持他创业,也不图利息。但他十年来一直躲着我,让我很生气。如果他能主动承担责任,我愿意放弃利息。”小郭也深受触动,表示愿意尽力偿还。 最终,在法官卢燕华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5年1月,小郭因工资延迟发放,向法官卢燕华求助,请求延长还款期限。法官卢燕华再次与老郭沟通,最终老郭同意再给小郭一个月时间。2025年2月17日,小郭如期还清欠款,十年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 “亲兄弟,明算账”,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我们倡导困难帮助、热心友善、诚信借款的行为,但是对于双方而言,也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不和谐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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